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原告:张翠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被告:宋忠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黑龙江省鸡东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弦、张翠萍与被告宋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弦、张翠萍及被告宋忠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弦、张翠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43000元(自2000年5月13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月利率2%,扣除已支付利息4000元),本息合计53000元;2.要求利息计算到全部偿还完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00年5月13日,被告自家缺少周转资金,向原告父亲张喜江(已故)借款1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在2016年、2017年、2018年三次给原告张翠萍利息共计4000元,后此款经索要,被告至今未还。
被告辩称
宋忠利辩称,欠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偿还过借款本金。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00年5月13日,宋忠利向二原告父亲张喜江借款1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息200元(月利率2%),未约定还款期限。2004年11月19日,张喜江去世。2016年至2018年期间,宋忠利偿还张翠萍4000元,2020年7月3日,为索要此款二原告作为张喜江第一顺序继承人提起诉讼,后因联系不上被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基本身份信息,起诉被裁定驳回。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原件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喜江与宋忠利之间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但是,自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之日(2000年5月13日)至债权人的继承人张翠萍、张弦第一次提起诉讼之日(2020年7月3日)已经超过最长二十年诉讼时效保护期间,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应予以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弦、张翠萍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弦、张翠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明潸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佶铭 书 记 员 刘 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