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月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古冶区。
被告:李梅,女,住唐山市路北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月丽与被告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刘月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刘月丽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