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经六街。 法定代表人:陈德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畅,黑龙江威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义,黑龙江威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王祖庆,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执行人:刘祖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祖庆、刘祖云追偿权纠纷一案,大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庆仲(裁)字第(33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二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经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二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股息红利、证券、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王祖庆名下奥迪越野车一辆,因未实际控制,本院暂无法处置;经本院传统查询,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房产、公积金等财产信息;经本院到二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走访,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对二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于2021年8月4日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暂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暂无法处置,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暂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清华 审 判 员 李志垠 审 判 员 徐曼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磊磊 书 记 员 张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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