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原告:张立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 被告: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北镇办事处黄河三路6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MA3CEN3X12。 法定代表人:赵德九,董事长。 被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卡园二路108号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00014508N。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该中心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张立波与被告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名誉权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张立波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立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立波撤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魏 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婷婷 书 记 员 张乔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