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天维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华隆路39号。
法定代表人:马桂杰,职务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4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天维粮油有限公司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向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56616.00元、案件执行费2249.00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天维粮油有限公司限制消费。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天维粮油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通过传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对外投资信息,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天维粮油有限公司拥有的房屋、土地、设备等财产已被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因另案拍卖成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供执行,此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4执234号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天维粮油有限公司缴纳案件受理费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