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台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河南省台前县新区纬六路4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同勇,1990年2月26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刘秀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被告:朱英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被告:刘玉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住河南省台前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台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秀利、朱英民、刘玉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河南台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已经将债务还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也未侵害他人及公共利用,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原告河南台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台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8元,由原告河南台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韩跃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祥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