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吉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山西省方山县积翠乡卧龙潭村村民。
被执行人方山县积翠乡卧龙潭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薛军,村委主任。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41128ME2877878C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吉林与被执行人方山县积翠乡卧龙潭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一案中,根据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政府方政函〔2020〕2号方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村合并的批复,积翠乡合并孔家庄、卧龙潭村,新的村名孔家庄村,两委办公地点卧龙潭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变更方山县积翠乡孔家庄村民委员会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方山县积翠乡孔家庄村民委员会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王吉林履行各项垫支款2061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22元、申请执行费299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玉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