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闫来强与被执行人白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民终12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判决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等2754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完毕所欠款项,下剩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费310元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保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