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陈朋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
被申请人:荆州市顺畅砂石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城南开发区荆州港五码头。
法定代表人:金慧慧,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曾云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陈朋朋与被申请人荆州市顺畅砂石料销售有限公司、曾云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朋朋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将被申请人荆州市顺畅砂石料销售有限公司、曾云飞的银行存款450000元予以冻结或将其在中国铁建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汉宜线大福至仙桃城区支线铁路Ⅰ标一分部享有的到期债权450000元予以冻结,并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小型越野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朋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荆州市顺畅砂石料销售有限公司、曾云飞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将其在中国铁建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汉宜线大福至仙桃城区支线铁路Ⅰ标一分部享有的到期债权450000元予以冻结;
二、将陈朋朋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小型越野客车的处分权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