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原告:肖福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凤山县。 原告:黄彩鸾,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南宁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福武,南宁市兴宁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科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凤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茂坤,广西兰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罗雁,男,****年**月**日出生,瑶族,住所地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佳鑫,广西培庭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肖福师、黄彩鸾与被告黄科华、第三人罗雁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原告肖福师、黄彩鸾 -2- 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黄科华是姐弟关系、为缓和家庭亲情、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福师、黄彩鸾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64元(原告肖福师、黄彩鸾已预交5432元),减半收取计5432元,由原告肖福师、黄彩鸾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韦柳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宁 川 书 记 员 潘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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