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浙江吉日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月明路******。

法定代表人:胡坚,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章小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浙江吉日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章小兵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魏国清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章小兵银行存款48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章小兵银行存款48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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