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伊宝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被执行人:张玉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伊宝超与被执行人张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新2924民初8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21年4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1000元,执行费6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玉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缴纳执行费并书面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义务。    

二、22021年4月15日、2021年4月30日、2021年5月14日、2021年5月30日、2021年6月17日、2021年7月16日、2021年8月21日、2021年9月5日、2021年9月30日共计九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于2021年6月18日前往辖区内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车辆管理所、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于2021年8月23日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查询房产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保险信息及到被执行人户籍地对其财产状况进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张玉龙名下的财产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张玉龙名下有16个有效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本院予以额度冻结,全部账户余额均不足100元,已告知申请人。    

2.查明被执行人张玉龙名下无不动产。    

3.查明被执行人张玉龙名下有一套位于沙雅县金水湾小区三期21号2单元703室的房产登记信息,该房产已被另案处理过。    

4.查明被执行人张玉龙名下有一辆传祺牌车牌号码为×××的车辆登记信息。该车辆已被另案处理过。    

5.查明被执行人张玉龙名下无有价证券。    

6.查明被执行人张玉龙未持有公司股票、股权。    

7.查明被执行人张玉龙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    

8.查明被执行人张玉龙名下无收益性保险。    

三、2021年10月13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等惩戒措施。    

四、2021年10月13日,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向其全面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所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并向其出示了协助单位的财产调查回执,且充分听取了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结果予以确认,同时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11000元,执行费65元未得到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及财产是否具备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此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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