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立柱,男,1982年生,住铁岭县。
被执行人:李志财,男,汉族,1951年生,住铁岭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221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志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李志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9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40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