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住所地:樟树市药都南大道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8611229902。
被执行人:袁永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赣0982民初14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袁永红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937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