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立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爱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被告:许君,男,现年约43岁,汉族,住高台县。
被告:向荣,男,现年约56岁,汉族,住高台县。
被告:陈栋,男,现年约38岁,汉族,住高台县。
审理经过
原告于爱新诉被告许君、向荣、陈栋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11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立军撤诉。
本案预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计154元,由原告陈立军负担,原告向本院预交受理费308元,退还其1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