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贺虹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被告:蒋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审理经过
原告贺虹植与被告蒋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0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虹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蒋洁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贺虹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本金贰万元整及利息(按银行利息计息,现暂从2018年4月计算至2020年9月,共800元整,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原是朋友关系。2018年4月24日,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出于帮忙之心,拿出自己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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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贰万元整借给被告,被告出具了借款协议书一张。借款协议书载明:借贰万元,借期从2018年4月25日至2019年4月25日,月利息按银行利息支付,逾期按借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十(计借款的30%)支付违约金。借款期限到后,一直未见偿还本金及利息,被告违约,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蒋洁在答辩期内未做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出借20000元给被告,有借款协议书及转账记录佐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利的后果由其承担。双方关于利息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按银行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蒋洁偿还原告贺虹植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从2018年4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及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息偿清之日止)。
上述应当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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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蒋洁负担并径付给原告贺虹植。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