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冬香,女,汉族,出生,住湖南省汝城县。 被告:东莞君时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谢岗镇黎村。 法定代表人:谭伟略。

审理经过

原告黄冬香诉被告东莞君时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时富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何健林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周淑君、谢嘉禾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黄冬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君时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冬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自至期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至期间的工资12000元(3000元/月×4个月);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入职被告处,任普工,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自,被告拖欠原告工资,至原告离职,被告都没有发放工资。因此,原告向法院提出上述请求,请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

被告君时富公司没有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到庭。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原告入职被告,在喷油部任普工。原告陈述被告约在2020年4月份即形如停业,原告在离职。原告提交东莞农村商业银行的储蓄对账单显示,被告从2019年1月至2020年7月发放的工资情况为2881元、0元、2337元、0元、2071元、1713元、2148元、2953元、5603元、2000元、3858元、2911元、4657元、0元、2216元、2266元、1696元、1696元、2463元。原告陈述被告是下个月发上个月的工资,上述月份发放的均为前一个月的工资。 以上事实,有工卡、银行储蓄对账单、工资条、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君时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 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原告于出生,至出生,至年满50周岁,故,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提供了被告制作的工卡载明了原告的入职时间、姓名、部门和职务等内容,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本院确认原告与被告在至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原告提交的工资情况,原告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938元/月。被告仍有7月、8月及至27日的工资未发放给原告,故被告应支付原告8520.2元【2938元/月×2个月+2938元/月÷30天/月×27天】。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黄冬香与被告东莞君时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至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限被告东莞君时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黄冬香支付2020年7月至的工资8520.2元; 三、驳回原告黄冬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冬香负担30元,被告东莞君时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70元。原告黄冬香已经预交受理费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何健林 审判员  周淑君 审判员  谢嘉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笑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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