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缤纷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628318899

法定代表人:刘永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范先杨,男,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青川县。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缤纷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先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缤纷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范先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298619.2元、退书折价款10943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11157.27元(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4日按LPR计算至付清时止;以8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3日按LPR计算至付清时止;以186563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31日按LPR计算至付清时止;以121490.2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按LPR计算至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与原告从2016年至2019年一直存在图书和教材的买卖合作关系,2019年12月21日,被告在原告出具的缤纷树教育销售明细上签字捺印,对双方2016年3月至2019年3月之间的购货关系进行结算,确认被告“合计需退书1302套+17套数学,欠款351864-服务费65301=286563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范先杨欠北京缤纷树教育(美智英语)教材款合计人民币286563元(大写贰拾捌万陆仟伍佰陆拾叁元整)。还款周期:2019年12月23日还款20000元整(大写贰万元整);春节前2020年1月22日前还款30000元到80000元整;剩余总欠款于2020年5月30日前结清。”后被告又于2019年9月和2020年9月多次向原告订购教材,其他教材款均已付清,但未支付2019年10月9日订购的教材178套、2020年9月24日订购的教材150套和60套。以上教材款扣除原告给被告的返点后共计12056.2元,同时被告还有101套图书尚未退还。截止原告起诉时,被告共欠原告教材款298619.2元及1403套图书未退还。时至今日,因被告一直未按欠条上的承诺履行任何还款义务,且后续教材款也一直未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讼来院。

被告辩称

被告范先杨辩称:对欠条没有异议,但2019年之后的交易,双方并未进行结算,对具体的欠款金额尚不清楚;同时,未退还的图书亦未进行清理对账,尚有部分图书符合退还条件,故不认可原告主张的退书折价款109434元的事实。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至2019年,被告范先杨多次在原告北京缤纷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处订购幼儿园的各类图书和教材。2019年12月2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范先杨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范先杨欠北京缤纷树教育(美智英语)教材款合计人民币286563元整(大写贰拾捌万陆仟伍佰陆拾叁元整)。还款周期:2019年12月23日还款20000元整(大写贰万元整);春节前2020年1月22日前还款30000元到80000元整;剩余总欠款于2020年5月30日前结清。欠款人:范先杨,身份证:XXX,2019年12月21日”。至2021年5月,被告范先杨尚欠货款266563元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欠条以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依照约定履行了货物交付义务,被告理应支付相应货款。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属于违约,故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欠款金额的认定,经本院当庭核实,双方均认可欠款金额为266563元,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主张的2019年以后的货款,因原被告双方对此并未进行结算,本院不能确认具体金额,待双方结算后,原告可以另行主张。关于原告主张的退书折价款109434元,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待双方进行清算后,原告可以另行主张。

本案原、被告之间系因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范先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缤纷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款266563元及逾期支付利息(利息以26656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北京缤纷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88元,减半收取3794元,由被告范先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