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4MA08C3GC8A,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联峰路72号110室。

代表人:张雨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迪,****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北戴河区,系原告单位员工。

被告:徐麒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北京市西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与徐麒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并向原告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现原告逾期未预交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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