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宋荣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委托代理人:马凤雷,系六盘水市钟山区荷泉街道大剧院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律援助志愿者。

被执行人:钟万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宋荣华与被执行人钟万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作出的(2021)黔0201民初12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货款28505元、案件受理费256元,共计2876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331元(已交纳)。

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

2021年9月6日,申请执行人宋荣华与被执行人钟万能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支付本案货款、案件受理费共计24000元,其中于2021年9月6日支付19000元(已当场支付),其余5000元分别于2021年9月30日、10月30日前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各支付2500元;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划拨已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并同意解除冻结措施;不申请处置被执行人名下除已冻结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外的其他财产。如按期履行,不申请将钟万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否则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标的、期限等内容并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可以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两年之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0201执33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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