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吴官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8年4月3日作出(2018)云08刑初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官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吴官见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2018)云刑终6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8月23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21年5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吴官见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官见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0年10月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且本考核周期内有超出月狱内消费限额的情况。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消费汇总及资管系统综合台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吴官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吴官见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7年9月16日起至2032年5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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