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醴陵营业部,营业场所:醴陵市醴泉路醴泉小区一区曙光写字楼4楼。
负责人陈超,总经理。
被告:宋冬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告:宋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冬海、宋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2元,减半收取401元,财产保全费440元,合计841元,由原告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