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玛纳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凤城西路87号。
法定代表人:程强,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飞,男,汉族,该行资产清收科员。
被保全人:宗长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朱成身(又名朱长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张振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审理经过
申请保全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宗长龙、朱成身、张振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玛民二初字第00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保全人请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宗长龙、朱成身、张振林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90,000元的财产。经查被保全人朱成身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头工支行开设账户。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90,000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朱成身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头工支行尾号5777账户(实际冻结50000元),尾号5097账户(实际冻结40000元)银行存款9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