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程泽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文红(系原告程泽民之女),住湖北省安陆市。
被告:胡迎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被告:安陆市涢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南城汽车站。
负责人:刘关云。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安陆支公司。
负责人:庹宝玲。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泽民与被告胡迎松、安陆市涢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安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泽民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泽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泽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程泽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