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滕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雨,辽宁坤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昊,辽宁坤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
被告: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被告:韩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鞍山市立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张某、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滕某某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在本案的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7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186元,由原告滕某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白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