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郝x。
被执行人:文水县彬鑫果品储藏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xxx。
法定代表人:南x,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郝x申请执行文水县彬鑫果品储藏有限公司、马x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文水县彬鑫果品储藏有限公司、马x银行存款500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被执行人文水县彬鑫果品储藏有限公司、马x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525元申请执行费658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执行判决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文水县彬鑫果品储藏有限公司、马x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文水县彬鑫果品储藏有限公司、马x应当履行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