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开原市新鑫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开原市新城街保安路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826866289777。
法定代表人:周瑞,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刚,系开原市众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顾福成,****年**月**日出生,现住开原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原市新鑫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顾福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开原市新鑫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开原市新鑫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25.00元,由原告开原市新鑫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