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某,地址:白银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该社职工。

被告:魏某,男,汉族,住白银市。

被告:李某,男,汉族,住白银市。

被告:黄某,男,汉族,住白银市。

审理经过 原告白某诉被告魏某、李某、黄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被告魏某、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白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魏某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截至2021年3月21日利息和逾期利息31390.27元,本息合计131390.27元,2021年3月2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随本付清;2、被告李某、黄某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以原告为贷款方,以被告魏某为借款方,共同于2017年6月6日在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积信用社订立了《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约定了由贷款方向借款方提供贷款人民币1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指定账户发放了贷款人民币100000元,期限自2017年6月9日至2019年6月8日,利率为年息8.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还款期限归还借款本息时,按规定对逾期贷款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息水平上加收50%利息,即逾期利息12.75%。合同到期后,三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1年3月21日利息和逾期利息31390.27元,本息合计131390.27元。

被告辩称 被告魏某辩称,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均属实。

被告黄某辩称,借款属实。

被告李某缺席未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以原告为贷款方,以被告魏某为借款方,以李某、黄某为保证方,共同于2017年6月9日在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积信用社订立了《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约定了由贷款方向借款方提供贷款人民币1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指定账户发放了贷款人民币100000元,期限自2017年6月9日至2019年6月8日,利率为年息8.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还款期限归还借款本息时,按规定对逾期贷款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息水平上加收50%利息,即逾期利息12.75%。合同到期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1年3月21日利息和逾期利息31390.27元,本息合计131390.27元。

上述事实,有白某提交的个人借款申请书、《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担保承诺书、借款借据、身份证复印件、放款通知单、贷款明细,还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为凭,已经当庭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客观真实,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白某与被告魏某、李某、黄某签订的《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出借人白某履行了提供借款义务,借款人魏某也收到了全部借款,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截至2021年3月21日,被告魏某共拖欠白某贷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31390.27元。被告魏某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及时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应承担还款的责任。被告李某、黄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被告魏某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魏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白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和逾期利息31390.27元(截至2021年3月21日),本息合计131390.27元,2021年3月2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按合同约定随本付清;

二、李某、黄某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李某、黄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魏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8元,减半收取1464元,由被告魏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滕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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