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蒋维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亚茹,黑龙江弈洪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何英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何英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宝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