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驻马店市双何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香山乡杨楼杨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40R6FX38。
法定代表人:何爽,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斌,系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合成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解放路西段王楼社区王楼北组1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44F3JA0K。
法定代表人:陈小莉,职务: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双何兴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合成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市双何兴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南合成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2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市双何兴商贸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河南合成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2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