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刘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开玉,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审理经过

原告武刘娜与被告刘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武刘娜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武刘娜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刘娜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武刘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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