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青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被执行人:龚祖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青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龚祖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2020)豫1526民初372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规定,被执行人龚祖良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青超6000元。因被执行人龚祖良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青超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现已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3月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龚祖良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2021年3月3日至2021年7月6日期间,查询被执行人龚祖良名下银行存款、微信和支付宝余额,未发现被执行人许瑞名下有存款。

2、对被执行人龚祖良名下车辆登记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龚祖良名下有骊威牌汽车一辆(车牌号:豫S×××××),本院已查封上述车辆,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申请人可于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申请续封。

3、对被执行人龚祖良在潢川县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龚祖良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2021年7月2日,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龚祖良进行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许瑞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2021年7月2日,因被执行人龚祖良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拟对被执行人龚祖良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因未能实际控制被执行人,拘留未能实际实施。

五、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龚祖良失信信息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发布。

答辩情况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如对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有异议,可委托律师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进行调查。本案未执行标的为欠款6000元。已执行到位15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龚祖良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龚祖良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李青超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李青超发现被执行人龚祖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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