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闫成伟。

被告:许旺。

审理经过

原告闫成伟与被告许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成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闫成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偿还本金拾万圆整及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许旺于2020年3月30日在山西久腾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内向本人借款拾万圆整,约定一年后还款,还款时间己到,联系不到许旺。

被告辩称

被告许旺未向本院提出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借据1份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本院根据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3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取人民币10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分,借款期限为1年,即从2020年3月30日至2021年4月1日止。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据1份。借款后,被告支付原告利息至2021年1月底止。对借款本金及从2021年2月1日起的利息再未归还支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约定了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原告借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在催要无果后,起诉向被告主张权利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明显高于法律规定,对超过法律规定部分,依法不予保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放弃了答辩、陈述、举证、质证的权利,应承担其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许旺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支付原告从2021年2月1日起直至归还完毕之日止按2020年3月30日借款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借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当事人如有以上行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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