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潘某,甘肃省肃南县人。 被告:张某,甘肃省肃南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潘某与被告张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乔根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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