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潘某,甘肃省肃南县人。 被告:张某,甘肃省肃南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潘某与被告张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乔根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