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意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书院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X甲,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来宾市东二路X号嘉美商业中心X号。

法定代表人:李星怡,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意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1302民初36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广西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835242.61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广西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来宾市不动产的租金收入,因上述租金属于轮候扣留,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等其他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后,未发现其有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17)桂1302民初36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执行重新立案。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和提供执行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石才强

审判员  韦 薇

审判员  谢恩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谢宏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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