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省黎平县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玉屏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20622573316053B,住所地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中山路266号。
主要负责人:曾海平,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忠,男,该公司销售部经理。
被告:赵志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贵州省黎平县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玉屏分公司与赵志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省黎平县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玉屏分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贵州省黎平县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玉屏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贵州省黎平县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玉屏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贵州省黎平县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玉屏分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西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冉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