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汪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黄石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湖北风劲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石卫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住址黄石市黄石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碧,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申请人汪芳与陈金花、被申请人石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汪芳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保全,一、冻结石卫国名下在开户行交通银行黄石分行胜阳港支行(卡号62×××75)、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磁湖支行(卡号62×××71)的银行存款20万元。申请人汪芳将其名下在中国银行黄石沈家营支行(帐号56×××10)的银行存款10万元为本案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汪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冻结被申请人石卫国名下在开户行交通银行黄石分行胜阳港支行(卡号62×××75)、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磁湖支行(卡号62×××71)的银行存款共计20万元;冻结期限从冻结之日起一年;
二、冻结申请人汪芳名下在开户行中国银行黄石沈家营支行(帐号56×××10)的银行存款10万元;冻结期限从冻结之日起一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汪芳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 翩
人民陪审员 刘少琼
人民陪审员 蔡艳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