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蒋利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

被告:唐仁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蒋利星与被告唐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唐仁伟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36.96万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5月1日,此后利息以120万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被告还清全部借款为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12月11日,被告唐仁伟其父亲唐延绪(时任桂林江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因经营的家族企业(湖南永州柳子大酒店和广西灌阳茶籽油厂、全州秀海园大酒店、龙胜南山水电站等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为由,通过亲戚唐开国,向原告等人借款。原告不便推辞,积极想办法与多位亲朋好友共同努力,一起凑足200万元借给唐延绪,其中现金20万元由原告当面给被告父亲唐延绪,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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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180万元通过唐开国在工行、农行、农村信用合银行开的账户,先后分80万元,60万、40万元3次汇给唐延绪,借款期限6个月,月息按3%计算,若到期拖延还款,利息将按双倍支付,并承诺将湖南柳子大酒店和全州秀海园宾馆相应资产作抵押。后来因唐延绪病逝,此借款一直未有归还。唐延绪去逝后,其留下的所有遗产均由独生子唐仁伟继承。2012年2月7日,经唐仁伟核对其父唐延绪生前向蒋利星借款金额属实,并同意将借款续借至2013年6月30日,此期间被告只归还本金80万元。此后原告多次向唐仁伟催讨,唐仁伟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偿还。2019年元月19日唐仁伟向原告再次写明120万元的借条,约定在2019年4月底以前还清,到期不还,按借款总额每天3%支付违约金。之后,原告又多次催讨被告还款,至2019年底被告手机号变更无法联系,至今沓无音讯。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照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原告提供的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该借款合同的履行地在本院所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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