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周治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云0828刑初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治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6月16日被交付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21年5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周治坤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治坤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且有超出月狱内消费限额的情况。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消费明细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周治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周治坤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2024年11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 德 审判员 吴荣康 审判员 李正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陶思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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