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甘肃泉湖建业有限公司(原酒泉市泉湖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酒泉市肃州区酒金东路**。

法定代表人:宁新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运彦,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酒泉卫生学校,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高建仁,该学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杨再青,该学校副校长。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酒泉市泉湖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泉建公司)与被执行人酒泉卫生学校(以下简称酒泉卫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9)甘民初53号民事判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甘民终71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一、被执行人酒泉卫校向申请执行人泉建公司支付工程款7442308.85元;二、被执行人酒泉卫校向申请执行人泉建公司支付以7442308.8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2005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7月1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一、二案件受理费106536元由被执行人酒泉卫校承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酒泉卫校向申请执行人泉建公司支付了7442308.85元工程款,但逾期付款利息至今未支付,申请执行人泉建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查明,酒泉市泉湖建筑工程公司2019年12月13日将名称变更为甘肃泉湖建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湖建业公司)。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责令其履行付款义务,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了财产,并与申请执行人泉湖建业公司进行了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酒泉卫校自2021年起至2023年12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泉湖建业公司分期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863701.99元。本案因执行和解,履行期限较长,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0)甘09执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 伟

审判员 朱万仁

审判员 焦学亮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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