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美佳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甲秀北路8号恒大帝景项目35号楼18层7号。
法定代表人:杨森。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俊美,女,仡佬族,****年**月**日出生,住贵阳市云岩区甲秀北路8号恒大帝景项目35号楼*层*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珊,女,土家族,****年**月**日出生,住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贵定县宝汇成母婴用品一店,住所地:贵定县金南街道金丰步行街8号。
经营者:罗媛,个体工商户。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美佳澳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定县宝汇成母婴用品一店(以下简称宝汇成一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州美佳澳贸易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牟俊美、杨晓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宝汇成一店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巳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4262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费,从2020年4月29日开始以4262元为基数计算直至付清所有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截至2021年5月24日的资金占用费暂计金额175.78元,共计为4437.78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宝汇成一店于2018年01月26日注册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者为罗媛。2016年11月1日起,被告开始与原告合作,由原告供货(a2奶粉)给被告在贵定县内销售。原告如约发货,被告却不按约定支付相应的货款。经双方对帐,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4262元;原告曾多次催要货款,但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货款。2020年5月1日,双方经协商一致终止合作,被告经营者罗媛在微信承诺于2020年6月10日支付剩余货款4262元。时至今日,被告并未按约定支付。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在2016年11月至2020年5月存在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供应a2奶粉,原告提交的微信催款截图、对账单、销售清单证明原、被告系合作关系及被告尚欠原告4262元货款、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的事实。被告宝汇成一店未及时偿还债务,已构成违约。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及逾期付款利息,故本院对原告主张从2020年4月29日开始以426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付资金占用费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欠原告款项,应及时归还;因被告长期未还,对原告造成一定的损失,本院对原告主张权利后该段时间的损失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贵定县宝汇成母婴用品一店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归还原告欠款人民币4262元,并以所欠货款4262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至全部款项付清日止。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贵定县宝汇成母婴用品一店负担(原告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