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京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华阴市,居民,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建龙,陕西省华阴市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渭南市临渭区。

负责人:侯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喜平,陕西新仓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京华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李京华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京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计505元,由原告李京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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