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浙江景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人民中路201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1127704796094T。
法定代表人:王子军。
被执行人:雷勇强,男,****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雷炳炳,男,****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叶慧红,女,****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景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雷勇强、雷炳炳、叶慧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根据(2020)浙1127民初134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于2021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雷勇强、雷炳炳、叶慧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雷勇强、雷炳炳、叶慧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87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诉讼费1170元、执行费120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浙1127执19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