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世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生杨,甘肃耀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308号信托大厦2楼。
负责人:方鲁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国,该公司农险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怡萱,甘肃金梵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世福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原告张世福于2021年7月30日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在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世福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