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淑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被告马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淑敏与被告马露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后,向原告刘淑敏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但原告刘淑敏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