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曾德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进,汉寿县顺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曾伟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献彪,汉寿县奋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曾德新与被告曾伟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曾德新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曾德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曾德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3761元,减半收取计1880.5元,由曾德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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