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四川路通路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津一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花源镇梁筏村一组。 负责人:刘米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廷军,四川雒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光华道2号。 法定代表人:杨晋文。
审理经过
申请人四川路通路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津一分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万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四川路通路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津一分公司已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路通路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津一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万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路通路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津一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宿建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罗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