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尹怀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
被执行人:肖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市人,居民,住湖南省邵东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肖品祥,邵阳市北塔区一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尹怀艳与被执行人肖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2020)湘1281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肖昂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尹怀艳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肖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肖昂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尹怀艳偿还借款本金161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8743元、受理费19290元、保全费5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肖昂的银行存款共计93640元(其中55607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剩余38033元用于转开执行费、受理费、保全费。),之后被执行人肖昂向申请执行人尹怀艳支付了12万元。同时于2021年3月29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肖昂位于湖南省邵东市两市××街道××路××室的房产,并进入了评估程序。但因申请执行人尹怀艳向本院司法技术室主动要求暂缓评估而终止,之后因被执行人肖昂没有按期履行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故申请执行人尹怀艳要求再次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但因疫情防控要求和规定公职人员一律不准离开怀化市,故对外评估程序暂时无法进行。另调查了被执行人肖昂名下的车辆、工商登记、受益类保险、公积金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通过面谈的形式向申请执行人尹怀艳予以了告知并要求其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肖昂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月18日、2月18日对被执行人肖昂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肖昂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易江山
审判员 周 伟
审判员 袁 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