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21号。
负责人:刘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翠杰、姜明君,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于永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诉被告于永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