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付君德,男,生于****年**月**日,彝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被告:阮殿伟,男,生于****年**月**日,回族,云南省鲁甸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君德诉被告阮殿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付君德于2021年8月10日以被告阮殿伟已与其自愿协商并已履行现继续诉讼已无实际意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付君德申请撤回起诉属于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付君德撤回对被告阮殿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决定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君德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永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孔维勇 书记员祖维翠